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汇总丨2022年各地数据安全新规一览

发布时间:[ 2022-02-24 ]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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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以来,我国数据安全治理体系的进一步建立健全,全国各省市陆续颁布数据安全相关法律法规,数据安全立法全面开花。


《上海市数据条例》




《上海市数据条例》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,并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,为上海全面推进城市数字化转型提供基础性制度保障。


《条例》共十章九十一条,分为总则、数据权益保障、公共数据、数据要素市场、数据资源开发和应用、浦东新区数据改革、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、数据安全、法律责任和附则。《条例》明确了各类主体的数据权益保护机制;同时明确突发事件中的数据收集制度。


《上海市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》




《上海市反间谍安全防范条例》(以下简称“《条例》”),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共七章三十五条,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安全防范工作,防范和制止间谍行为,进一步维护国家安全。


《条例》指出,国家安全机关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反间谍安全风险评估,动态调整反间谍安全防范重点事项和重点范围。政府有关部门与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建立综合监管工作机制,在审查和监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时,开展执法联动,加强数据信息共享,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,依法督促建设项目的建设、所有、使用和管理方落实相关安全防范工作。


深圳出台数据条例执法细则




近日,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《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》,对其职权范围内的数据执法事项裁量标准进行界定,数据交易、不正当竞争、算法歧视等在列。


《天津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》




近日,天津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正式印发《天津市数据交易管理暂行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对数据交易主体需满足的条件、可交易的数据类型、如何确保数据交易安全进行了规定,强调涉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和个人隐私的数据不得交易。


《办法》共分为总则、交易主体、交易数据、交易行为、交易平台、交易安全、监督管理、责任追究、附则九章。其中交易主体分为数据供方、数据需方和数据交易服务机构。参与数据交易时,三者应满足一年内无重大数据类违法违规记录,数据供方和数据需方应在数据交易服务机构注册并经审核通过,分别能够安全交付数据和安全保护数据。


《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》






近日,《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审议通过,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。制定实施《办法》,对于规范江苏省公共数据管理,保障公共数据安全,推动数字政府建设和数字经济发展,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。


《办法》主要内容包括:一是明确公共数据管理中各方责任。二是规范公共数据供给。三是强化公共数据共享。四是推动公共数据开放。五是促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。六是突出公共数据安全管理。七是加强公共数据管理保障和监督。


《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》




《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》已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,将于3月1日起施行。


条例从拓展公共数据范围、明确公共数据平台建设规范、完善公共数据收集规则、建立公共数据充分共享机制、构建公共数据有序开放制度、设立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制度、健全公共数据安全管理规范等方面对公共数据管理作出规定。


条例将公共数据分为无条件共享、受限共享和不共享数据三类,明确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、不共享为例外,并进一步规定保障该原则落实的具体制度。同时条例提出,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,确立“谁收集谁负责、谁使用谁负责、谁运行谁负责”的数据安全责任制,确保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。


《广东省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办法》




2022年2月7日,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发布《广东省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办法(征求意见稿)》 。


该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广东省数字政府公共数据安全管理,规范公共数据处理活动,促进数据资源有序开发利用,保护个人、组织的合法权益,维护国家主权、安全和发展利益。


山东印发十四五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






山东印发《山东省“十四五”大数据产业发展规划》(以下简称“规划”)。《规划》提出,到2025年,大数据产业成为山东省数字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,大数据产业产值达到 3000 亿元。


《规划》提出,到 2025 年,大数据产业成为山东省数字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,大数据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发展,以数据驱动的“四新”经济业态不断涌现,基本形成产业体系完善、标准规范健全、安全保障有力、融合应用广泛的数据要素体系,全面助力数字强省建设。


《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》




近日,《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公布,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。


针对数据安全,《办法》规定:一是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公共数据安全保护制度,落实有关公共数据安全的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标准以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,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,保障公共数据安全;二是对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利用公共数据作出规定,明确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,保障公共数据安全等要求。


《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》




2022年2月1日,《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正式施行。《条例》于2021年12月15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。


《条例》紧扣福建省大数据发展应用现状和需求,对数据采集生成、汇聚共享、开放开发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制度设计,明确划定了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权限,将推动大数据主管部门和各相关部门履职尽责。


立足于大数据时代,慧盾安全将坚持以“保卫国家机密,保护个人隐私”为使命,持续提高数据安全保障能力,筑牢数据安全保障防线,推动数据安全产业发展。